結束“半折優惠” 排污費力促企業綠色化
來源於網絡 發佈時間: 2016-04-19
早在2003年,國務院頒布《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确了排污費的征收使用方式等問題。發改委相關人士表示,當時考慮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費征收标準僅相當于測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類和廢氣類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标準分别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
結束“半折優惠” 排污費力促企業綠色化
地方提高排污費征收标準工作已進尾聲,大幅提高标準成為趨勢。
山東省物價局、财政廳、環保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排污收費政策促進治污減排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分兩步提高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費标準,一年半時間内,污染當量征收标準上調4倍。
事實上,自2014年以來,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甘肅等省市紛紛調整排污收費政策,大幅提高征收标準成為共識,北京、天津等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費标準甚至提高了5—15倍。值得注意的是,排污費欠繳問題突出,僅在2014年包括天津、河北、廣西、甯夏、廣東、浙江等26省份447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欠繳排污費共計3.09億元。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以前的标準企業就出現了大量的欠繳問題,出現這類問題主要和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好相關,現在進一步提高後,是不是一定能達到減排的目的仍需要考量。
江蘇高郵603元罰單争議
2016年2月24日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布了4起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其中高郵市光明化工廠因超标排放廢水被處以停工整改、罰款603元等處罰。消息公布後遭到網友質疑,大部分網友認為“603元罰得太低”。
2月28日,江蘇省環保廳在發布通報,對罰款進行說明,認為“603元處罰金額确實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計算得出”。據江蘇省環保廳解釋,2015年10月,高郵市環保局根據環保廳要求,對光明化工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光明化工排放的廢水PH值為5.53,不符合6至9的标準值。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高郵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标準》,對該單位排水PH值超标應處以應繳排污費的三倍的罰款。
603元具體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江蘇省環保廳解釋,高郵市環保局在調查中發現,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約30噸,因此一個月的排水量達到約900噸。根據排污費計算方法,按照污染當量數最高的三項(最多不超過三項)指标測算。
在罰款的同時,江蘇省環保廳責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整改環境問題,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取得環保審批及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前,不得擅自恢複生産。
事後,江蘇省法學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李義松教授表示,從環保法律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分析,地方環保部門的處罰數額是經科學計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對于一個化工廠來說,停止生産、接受整改的震懾力,比罰款更大。但李義松同時表示,這一“處罰對企業沒有什麼震懾作用”,國家應當提高處罰标準,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迫使企業嚴格守法,不敢違法。
市場之手撬動治污積極性
排污費,即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取的污染治理費用,主要包括污水、廢氣、噪聲和固危廢物排污費。上世紀70年代末,為促進環境保護,我國開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費制度。
早在2003年,國務院正式頒布《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确了排污費的征收使用方式等問題。同年,原國家計委會同财政部和原國家環保總局等聯合出台了《排污費征收标準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費的具體征收标準。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介紹說,在2003年規定具體征收标準時,國家就考慮了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所有排污費征收标準僅相當于測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類和廢氣類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标準分别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
雖然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從2003年實施至今的十多年時間裡,對籌措污染治理資金、防範污染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過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十多年前的征收标準隻相當于測算成本的一半,那麼如果再加上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目前的排污費征收标準顯然過低。”王金南表示,過低的征收标準不能對企業形成有效的約束。
同時,由于舊制度沒有實行差别化排污收費政策,不能充分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主動性等新問題也開始凸顯。可見排污費“漲價”勢在必行。用好用足排污費這個經濟杠杆敦促企業重視環保,可謂“好鋼用在刀刃”上,企業想少交污染費,就必須加大投入、實施設備技改,提升環保水平。否則,既交不起昂貴排污費,又不想升級改造的污染企業隻能坐以待斃。
當然,提高征收排污費隻是治污手段之一,同時要防止少數地方以“收”代管、以“收”代罰。
嚴格講,有“資格”繳納排污費的屬于合法合規排污企業。所謂合法,就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或限制範圍内的排污行為,因為排污對環境産生一定影響,所以要收取企業費用。而現實中存在着大量超标及非法排污或偷排行為,對社會環境及群衆健康帶來嚴重危害,很顯然,對非法排污行為,環保部門決不能以收排污費替代處罰,必須依法依規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及問責,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