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辦法》,我國将對各省區市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機制,以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其中,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标體系實施,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2017年8月,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完成了首次生态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綜合評價各地區綠色發展總體狀況。
從2016年生态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結果來看,公衆滿意程度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西藏、貴州、海南、福建、重慶。
從構成綠色發展指數的6項分類指數結果來看,資源利用指數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福建、江蘇、吉林、湖北、浙江;環境治理指數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山東;環境質量指數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海南、西藏、福建、廣西、雲南;生态保護指數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重慶、雲南、四川、西藏、福建;增長質量指數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天津;綠色生活指數排名前5位的地區分别為北京、上海、江蘇、山西、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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