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某服飾公司銷售的少女時裝在市場上頗有口碑,尤其是該公司2015年推出的一款冬裝,更是受到不少年輕人的追捧。然而就在這時,服飾公司以及分公司、銷售商場收到了來自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傳票。原來熱銷冬裝所用的花紋樣式被指抄襲,花紋樣式著作權權屬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賠償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服飾吊牌隻有該服飾公司的相應信息,認定服飾公司為涉案冬裝的生産者。雖然此款冬裝是委托加工制造,但服飾公司負有監管的權利和義務,對加工公司使用的面料的途徑應當進行審查。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生産銷售該款冬裝,賠償原告8萬元。
法官點評:涉案紋樣作品創作者的目的主要在于以特定圖案美感吸引消費者,而非使面料具有穿着、織造等功能上的實用性。該作品具備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屬于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作為服飾的生産者,負有監管的權利和義務,對加工公司使用的面料的途徑應當進行審查,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