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廠:供貨方擅自卸貨
一直以來,順德區杏壇鎮工業園内一家印染廠都向廣州一家貿易公司購買冰醋酸。貿易公司送貨到印染廠倉庫後,印染廠的員工則入罐卸貨。
印染廠稱,2015年3月11日,貿易公司的員工送貨後,在印染廠員工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卸貨,把冰醋酸接入了印染廠紡織漂水的儲罐内,引起化學反應,釋放了大量有毒氣體,緻使工廠内及工業園周邊工廠的61名工人中毒入院。印染廠稱,自己的員工趕到現場後制止了對方的行為,并采取了适當的方式減少了毒氣的制造及擴散,事件才告一段落。
由于事态嚴重,引起了部分媒體的關注,省政府也派出專家組前往現場調查,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督管理局也對印染廠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停業整頓。
對此,印染廠認為貿易公司員工的行為導緻了自己極大的損失,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貿易公司賠償包括中毒人員住院費用、停工待産工人工資、設備廠房折舊,生産與其利潤損失、物料漂水損失、企業名譽損失等款項合共近300萬元。
供貨方:是印染廠責任
案件昨日開庭,被告方貿易公司對事件的發生過程及責任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該公司認為,從已完成的交貨義務行為分析,雙方按照以往同類化工産品買賣業務的習慣,已按印染廠的訂貨要求将冰醋酸交付給專業的運輸公司送貨,履行了交貨義務。運送公司也順利安全地将冰醋酸送到了廠裡,并經過印染廠員工的接單、過磅驗收後,按照印染廠的要求送到了指定的廠區卸貨處。至此,不但貿易公司的交貨義務早已履行完成,而且第三方運輸公司的運輸任務也已經安全完成。
貿易公司認為,是印染廠在負責卸貨時,由于其嚴重事故隐患排查不落實,未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等等原因,造成了該次影響惡劣的安全生産事故,理應責任自負,與作為供貨方的貿易公司無關。
案件20日并未當庭宣判。(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