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内容,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二是生态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内單位産生的未複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内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件。
四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稅維修和再制造業務單位生産作業過程中産生的未複運出境的固體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号),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