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提案稱,在WTO争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成員離任前不遲于6個月應當自動展開甄選程序,要為上訴機構成員提供6-8年的更長的任期,并且将目前的成員人數從7個增加到9個,将崗位設定為全職工作。
11月23日,中國公布了自己關于WTO改革的三項原則與五點主張。在此之前,美歐日、加拿大、歐盟等各方紛紛發布了各自關于WTO改革的主張。各方在争端解決機制、發展中國家、農業補貼、透明度等問題上存在分歧。
其中,由美國主導的美歐日方案對上訴機構成員遴選避而不提,而中、歐、加拿大等各方均要求盡快解決上訴機構停擺問題;中方要求保證發展中成員的特殊與差别待遇,部分發達國家則提出發展中國家的分類、過渡期以及畢業等機制。
在規則公平上,美歐日要求在工業補貼、國有企業、技術轉讓等問題上進行改革;中方要求取消一些成員在投資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中對特定國家企業的歧視,糾正發達成員濫用出口管制措施。
“保衛”上訴機構
11月22日,歐盟、中國、加拿大、印度、挪威、新西蘭、瑞士、澳大利亞、韓國、冰島、新加坡、墨西哥等WTO成員提交了關于争端解決上訴程序改革的聯合提案,并計劃在12月12日的WTO總理事會會議上就此發表聯合聲明。
商務部表示,中方高度關注上訴機構遴選危機問題,願迅速與WTO成員積極開展讨論,盡早啟動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共同保障争端解決機制的正常運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屠新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此次聯合提案中歐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防止上訴機構停擺也符合絕大多數世貿成員的利益,因而各方積極參與了這一提案。
他表示,此前上訴機構大法官遴選是在前一位大法官任期結束後,由各成員推選候選人,此次提案希望在卸任前啟動遴選程序,盡早選出大法官,有利于平穩的過渡;同時,延長任期、增加法官人數有利于上訴機構的穩定運行。
“由于長期無法納新,上訴機構缺少人手,案件審理周期不斷拉長,今年更面臨着上訴案件堆積如山的窘境。”
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崔凡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指出,WTO正面臨着生死存亡的困局,上訴機構大法官的遴選是其關鍵。“此前歐盟與加拿大的方案都強調要解決這一問題,但由于美國的因素,美歐日發布的四個聯合聲明都沒有提到上訴機構的問題。”
相當于全球貿易最高法院的WTO上訴機構常設七位法官,由于近一年多來,美國對于上訴機構法官任命的蓄意阻撓,目前上訴機構僅剩三位大法官,而且三位中有兩位的任期将在今年12月到期,剩餘一位的任期将在2020年11月結束。
美國阻撓法官遴選的原因在于,其認為上訴機構中的法官們在解釋WTO法律的過程中“越界”,審查有關成員國内法含義,“濫用了WTO法中并未賦予他們的權力。”
崔凡表示,上訴機構處理每個案件至少需要3名法官,由于貿易案件所發生的區域同法官來自的國家之間存在敏感度,在實際案件中存在着需要回避的情況,“三名法官中有兩名來自美國與中國,這意味着,在涉及中美貿易争端的問題上,上訴機構已面臨停擺。”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來,中國、歐盟、加拿大、美國、日本等各方紛紛提出了各自關于世貿改革的主張。在上周舉行的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以及即将舉行的G20領導人峰會上,WTO改革也都成為讨論的焦點。
屠新泉表示,WTO改革引發熱議的背景是,特朗普的單邊主義不斷損害WTO的權威,其對任命上訴機構法官的阻撓正使争端解決機制面臨癱瘓。“在這一問題上,除美國外的所有成員立場是一緻的,美國比較孤立。”
11月23日,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将WTO争端解決機制面臨癱瘓列為WTO“三大生存危機”之首,他指出,WTO的協定、紀律沒有争端解決機制來裁定,所有協定将成一紙空文,而這是美國與所有其他WTO成員的分歧。
何為規則公平?
規則公平或将成為不同提案方另一個博弈的焦點。
美歐日11月12日向WTO提交的改革方案要求,針對不向WTO報告持續實施本國産業優惠政策的國家,将設定新的懲罰條款。
實際上,在過去四次聯合聲明中,美歐日三方就産能過剩、産業補貼、國企、技術轉讓等“規則公平”問題多次發聲,業界普遍認為,這些表述針對的是中國。
中國也主張解決規則的公平問題。王受文指出,改革應該解決一些發達成員過度農業補貼,對國際農産品貿易造成的長期的、嚴重的扭曲,應糾正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特别是在反傾銷調查中的替代國做法,這一做法對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幹擾。
在農業上,王受文指出,WTO允許一些成員擁有很大的政策空間來進行補貼。比如,三個發達成員一年補貼的金額達到了190億、350億、850億美元;而另一些發展中成員就沒有這項權利。“這種規則不公平,導緻了一些發達成員通過補貼刺激農産品生産,扭曲了市場,帶來了農産品生産的過度供給,價格下降,給其他發展中成員造成了損失。”
崔凡表示,關于“公平”各國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此前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在發達國家具備比較優勢的信息産品等領域實現了零關稅,而在發展中國家具備優勢的農産品和紡織品領域卻截然相反,“發達國家對農産品不但有很高的關稅和壁壘,而且還有大量的國内補貼;紡織品同樣如此,不但設置了很長的過渡期,而且還有配額。”
他指出,發達國家因為曆史上有農業補貼就繼續實施這種補貼,而中國曆史上當時沒有補貼,所以中國就沒有獲得補貼額度的權利,這是不合理的。
此外,他強調,美歐日等國在對華反傾銷中沿用顯失公平的“替代國”做法更是既不合理又不合規的。“根據中國入世協議,入世滿15年之後,也就是2016年12月,各國對華‘替代國’做法必須取消,按照世貿規則,這明顯是不合規的。”
對于美國在技術轉讓問題上的對華指責,崔凡強調,當前的技術流動更要關注技術提供方政府對市場的過度扭曲。
王受文表示,WTO改革應該取消一些成員在投資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中對特定國家企業的歧視,要糾正一些發達成員濫用出口管制措施,阻撓正常的技術合作的做法。
中國駐WTO首任大使孫振宇在近期的一次座談上表示,下一步應對TRIPS協議改進與補充,這一協議主要從發達國家企業技術專利保護出發,但對技術專利的引進方利益關注不夠。任何政府幹預企業,強迫轉讓技術或者禁止轉讓技術都是與WTO基本原則相違背的,應同樣鼓勵技術的自由流動。
中國還主張WTO改革應該尊重成員各自的發展模式。中方反對一些成員否認發展模式的多樣性和對不同發展模式的歧視,不贊同将發展模式問題納入到世界組織改革,不同意将沒有事實依據的指責作為WTO改革的議題。
商務部世貿司司長洪曉東指出,目前少數成員否定發展模式的多樣性,一方面指責其他成員的國有企業、産業補貼等正常的發展模式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又限制正常的科技創新成果交流,實際上是希望維護自己的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成員的發展空間。
崔凡表示,WTO中存在着中美歐等不同的發展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差異,包容是WTO的核心價值,中方反對借WTO改革對國有企業設立特殊的歧視性紀律,這有違WTO長期以來的“所有制中立”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