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拟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着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标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
證監會官網信息顯示,根據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改并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還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一系列試點工作配套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确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闆首發辦法,明确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适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将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
該負責人說,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